深圳燃气集团(深圳燃气)(深圳市燃气集团)

观点 sddy008 2022-08-11 04:59 27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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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和合肥燃气的收费标准一样吗?

深圳天然气收费标准2021,2021年深圳天然气阶梯价格表

阶梯价格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居民用气需求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具体方案如下:

1.分档气价为:第一档气价为3.5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4.00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为5.25元/立方米。

2.分档气量为: 第一档用气量每年5月至10月为0-30(含)立方米(覆盖率约为92%)、 11月至次年4月为0-40(含)立方米,(覆盖率约为91%);第二档用气量每年5月至10月为30-35(含)立方米(覆盖率约为95%)、 11月至次年4月为40-45(含)立方米(覆盖率约94%);第三档用气量每年5月至10月为35立方米以上、11月至次年4月为45立方米以上。

3.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但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统一按3.70元/立方米执行。

为什么要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其中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深圳市在2008年就率先全国建立了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体为:每年5月至10月每户每月用气量35立方米内(含本数)及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每户每月用气量45立方米以内(含本数)部分气价为3.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深圳市现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与国家要求不完全一致,表现在:一是设置了两阶梯价格制度且分档气量较为宽松,与规定的三阶梯制度不一致。二是分档气价比例关系安排不一致,国家规定各档气价按照不超过1:1.2:1.5左右的比例关系确定,而总体看我市现行气价政策对于促进居民节约用气、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作用力度仍显不足,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一、2021年深圳燃气价格为多少钱一立方米?

从深圳燃气网上营业厅得知,目前深圳燃气价格为以下标准:

(1)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气

夏季(5月-10月):

第一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0-30(含)立方米时,收费3.5元/立方米;

第二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30-35(含)立方米时,收费4.0元/立方米;

第三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35以上(含)立方米时,收费5.25元/立方米。

冬季(11月-次年4月):

第一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0-40(含)立方米时,收费3.5元/立方米;

第二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40-45(含)立方米时,收费4.0元/立方米;

第三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45以上(含)立方米时,收费5.25元/立方米。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院机构等非居民用气,收费统一按3.7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户,收费统一按4.39元/立方米。

深圳燃气人工客服电话

(0755)25199999。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

总部电话:(0755)88660777。

总部传真:(0755)88660880。

深圳市管道天然气服务热线:(0755)25199999。

深燃石油气服务热线:(0755)83800000。

媒体宣传咨询热线:(0755)88660278。

深圳燃气是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创立于1982年,2004年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拥有深圳市30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主营业务为燃气批发、管道和瓶装燃气供应、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和建设,是深圳市燃气供应的主导企业。2009年即将完成招股工作,准备上市。

深圳市燃气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第五条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

市主管部门可以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上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十五年,地下钢制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不低于二十年和五十年。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供气。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的,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新。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第十五条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接驳、抢险、维修等作业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承担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物业管理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应当告知管道燃气企业进行计量登记。

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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