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坑21:利润分配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小股东告上法庭!(公司利润分配纠纷)
唐老板踩坑记
唐老板、孙老板、朱老板和沙老板是西游公司的股东,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5%、20%、15%和10%,但因为孙老板、朱老板和沙老板的出资实际由唐老板支付,四位股东约定股权和利润分配按照唐老板80%、孙老板10%、朱老板5%和沙老板5%确定。
但当公司有盈利时,孙老板、朱老板和沙老板认为分红太少,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与登记的出资比例不一致,损害其作为小股东的利益,打官司要求按照登记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唐老板感叹:“明明钱是我出的,利润分配也是我们约定好的,凭啥翻脸不认账,说约定无效?”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可以与登记的出资比例不一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
最高院认为:
一、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作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二、股东内部对利润分配比例和方式作出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各自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有效。
我们建议
一、如果存在大股东代小股东出资的情况,工商登记时要谨慎,因为一旦登记,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股权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要根据登记的出资比例确定;
二、如果股权比例与登记的出资比例不一致,可以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通过公司章程的的方式,约定不按照登记的出资比例确定利润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