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人中的各自股权比例是否就等同于利润的分红比例?(投资人与合伙人股权结构)

理财 sddy008 2023-02-06 00:59 292 0

股东出资虽少,但其投入的技术、渠道、市场资源等,都是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的主要依托。如果按照出资比例,作了小股东,心不甘且也有风险。这种情况下,可否约定在出资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持有较高的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呢?张清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解答

Q:股权比例、分红比例一定要与出资比例相同吗?能不能我出资少但股权比例高?分红比例可不可以也由股东之间另行约定?

合伙投资人中的各自股权比例是否就等同于利润的分红比例?(投资人与合伙人股权结构)

虽然听上去有点混乱,但这样的做法更适合公司各股东们的需求,也更有利于公司股东资源整的充分利用。

A:“不不不,其实一点都不混乱,您提出的需求并不少见。一般情况下,认缴出资比例=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增资认缴比例=分红比例,股东们对于这种常规的做法习以为常,并没有再进一步就该类问题尝试另行约定。

但,其实在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股东协议中可以约定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增资认缴比例;同时,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规定表决权比例≠出资比例。这类定制化的条款效力不仅有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公报案例

(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10.26协议》约定科美投资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而该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的章程均约定股权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10.26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前,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16%,国华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后,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

根据上述内容,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实务操作

A.通过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可将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分红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或在股东协议中对出资比例、分红比例在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情形进行明确,并在章程中加以记载,在章程中增加个性化的该类条款的同时,请注意公司章程中冲突条款的删除。

B.在实务中,工商局要求适用统一的公司章程范本,不允许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的修改,一般建议与工商部门进行协商说明,若经沟通仍旧无法实现在章程中进行约定,则一般建议在股东协议进行明确,股东协议经全体股东签署后生效,对全体股东仍具有约束力。

C.在通过股东会决议就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进行调整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应依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要求履行股东会召开流程,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建议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就该类条款进行个性化调整,这种做法存在损害小股东风险而被认定无效。

(条款示例)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条款: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出资10万占40%的股权,乙出资90万占60%的股权。

股东出资比例/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的条款:公司利润不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利润按照甲20%,乙80%分配。

上述条款仅作为简单的条款参考,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就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及分红比例进行个性化的拟定,该类条款的设置建议由公司法务或律师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拟定,避免因语义不清导致股东之间的分歧。

注:本文中提及的股权比例指各股东约定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本文中提及的出资比例指各股东约定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分别出资的比例。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