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企业股权转让,先分配利润还是先转让股权?(股权分配与股权转让的区别与联系)

理财 sddy008 2023-02-06 00:46 29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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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经常会有被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形,这个时候,是应该先分配利润再转让呢,还是应该先转让再分配呢?

商税财税务律师

作者:苏琦 税律

原标题:《股权转让,先分配还是先转让》

财富的积累、管理和传承的过程中充满了风险,法律和税收的专业技能是基础保障。

今天我们继续用案例的方式来分析这个问题(假设案例中的主体均为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

例一:

1.如果甲公司不分配A公司账上利润,直接转让其持有的60%股权,则其转让价款中必然包含其按股权比例对应的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其转让价款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不得从转让所得中扣除。

则:

甲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0-1000=9000(万元)

甲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00×25%=2250(万元)

乙取得股权后分配对应的利润应纳个税:3000×20%=600(万元)

乙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1亿元

2.如果甲公司先分配A公司账上利润,再转让其持有的60%股权,则乙肯定不傻,会要求转让价款中剔除按股权比例对应的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则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

则:

甲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1000=6000(万元)

甲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00×25%=1500(万元)

乙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7000万元

结论:

甲公司先分配利润再转让的,甲公司节约税负750万元,乙个人节约税负600万元。

原因:

居民企业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免税,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有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以上案例中的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在甲、乙交易中多交两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二

1.如果甲个人不分配A公司账上利润,直接转让其持有的60%股权,则其转让价款中必然包含其按股权比例对应的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

则:

甲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0-1000=9000(万元)

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000×20%=1800(万元)

乙取得股权后分配对应的利润:3000万元     

                 以上分配股息免税

                 乙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1亿元

2.如果甲个人先分配A公司账上利润,再转让其持有的60%股权,则乙肯定不傻,会要求转让价款中剔除按股权比例对应的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则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

则:

甲分配取得股息所得3000万元,应交20%个税:600万元

甲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1000=6000(万元)

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20%=1200(万元)

乙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7000万元

结论:

甲个人先分配利润再转让,或者直接转让,税负相同。

甲个人先转让再由乙公司分配利润,则,乙公司付出的成本一样,但是可以提高计税成本,利于将来转让时节税(3000×25%=750万元)。

原因

甲个人分配和转让的个税都是20%;而乙公司在甲个人未分配情况下支付的1亿元,其中3000万元可以在取得股权后立即免税分配到手,因此两种方案对乙公司的成本相同。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见:

在目标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先分配还是先转让,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不同情况来分析。并且以上案例也只是在假设交易双方均为居民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存在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或者一方是合伙企业的话,可能结论又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属于案例一的情况,但是目标公司账上又没有钱可供分配,是不是就只能先转让而多交税了呢?

不是这样滴。

分配利润是指: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而不是指分配利润实际到账。

因此,即使目标公司账上没有钱可供支付,仍然可以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甲公司

因此,在目标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后,甲公司就取得了对A公司的请求支付股利的债权,其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以连同以上债权一起转让。则甲公司分配股利免税,乙个人请求支付股利属于购买的债权实现,也不产生纳税义务。

当然了,在乙个人支付给甲公司的转让价款中包含的已经宣告分配的利润不得计入其取得股权的投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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