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说法|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继续享受利润分配?(转让股权时未分配利润怎么算)

理财 sddy008 2023-02-06 00:41 380 0

2023年01月06日(农历壬寅年十二月十五)星期五总第506期/2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泰普(西安)律师事务所索坛梅律师,针对“股权转让后是否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说案说法第144期 音频: 进度条 00:00 04:32 后退15秒 倍速 快进15秒 合集 #说案说法专栏 26个

索坛梅律师 I 从事企业法律风控、民商事诉讼等方面业务

案 情 回 放

2014年6月18日,艾某公司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艾某公司以48万元将其持有的万某公司52%股权转让给赵某。

2014年12月17日,万某公司将艾某公司股东转移登记到案外人赵某名下。

2015年10月10日,艾某公司要求万某公司支付2013年的利润30多万元,万某公司以艾某公司已经转让股权为由拒绝支付,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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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支持了艾某公司要求万某公司支付2013年未分配利润的请求权

判决理由:公司一旦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产生于作为成员权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已经脱离利润分配请求权及股东成员资格独立存在,性质上与普通债权无异。故艾某公司主张万某公司应给付2013年度未付利润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法 理 分 析

注意

本案中,万某公司作出了分配2013年度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并载明具体分配方案。该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权利性质发生变化,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不必然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移。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股东转让股权的,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的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随之转让。因此,艾某公司虽于2015年将所持万某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当事人均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没有对2013年度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特别约定,故艾某公司对于万某公司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仍享有请求权。

律 师 建 议

Part.1

作为股权买方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对股价做好评估,是否包含之前应分未分配的利润,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该部分的分配利润将归原股东所有。

Part.2

作为股权卖方

虽然判例中对该部分的利润分配认为属于卖方,但为避免牵扯后期诉累,最好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对该部分作出明确的约定。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音频录制:刘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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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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