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盘龙制药董事长)

理财 sddy008 2022-12-24 04:26 327 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近日与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拟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治疗气虚肺热型感冒(或流感)中药新药“清瘟护肺颗粒”项目事项,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达成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以上合同的签署不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本合同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上述合同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的公告(盘龙制药董事长)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0693H

法定代表人:许建秦

注册资本:3699.15万元

住所:西安市西华门4号

经营范围:开展综合医疗卫生医学研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口腔医学研究;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研究;中医学研究;药学研究;中药学研究。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成立于1956年9月,1980年更名为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被卫生部确定为全国七大中医药科研基地之一,同期设立了附属医院。2001年,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将附属医院与附属肛肠医院合并组建成立陕西省中医医院,与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实行两个机构,一套领导班子,统一管理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是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入库单位,下设文献研究所与中药研究所,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中医药科学研究体系。其中,文献研究所有专职研究人员20人,馆藏图书20余万册,专业期刊400余种;中药研究所有6个研究室,7个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和1个创新团队,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1个西北地区唯一的国家食品化妆品检验鉴定中心。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开发治疗气虚肺热型感冒(或流感)中药新药(清瘟护肺颗粒),获得国家药品注册证书。

2、技术内容: 完成治疗气虚肺热型感冒(或流感)中药新药(清瘟护肺颗粒)的临床预试验、药学研究、药效学、安全性评价、临床研究,完成中药新药的生产注册,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证书。

3、技术方法和路线:根据甲方“清瘟护肺颗粒”的组方与制备工艺,乙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开发并申报注册。

第二条 合作双方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制定关于“清瘟护肺颗粒”治疗气虚肺热型感冒(或流感)的临床预试验方案,并通过甲方伦理委员会审批,提供试验用样品,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试验方案开展临床预试验等;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开展“清瘟护肺颗粒”的新药临床前研究工作;

(3)乙方获得临床批件后,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下甲方优先作为“清瘟护肺颗粒”临床试验的牵头单位,协助乙方开展实用临床试验(PCT)或随机对照临床试验(RCT)等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4)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有关规定,提供“清瘟护肺颗粒”的处方来源及相关考证,并按照中医药理论对该处方进行方解论述,积极配合产品的注册申报;

(5)根据“清瘟护肺颗粒”的研究进展情况,协助乙方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力搭建院内制剂“清瘟护肺颗粒”向中药新药转化的技术团队;

(2)对甲方制定的关于“清瘟护肺颗粒”治疗气虚肺热型感冒(或流感)的临床预试验方案进行确认;

(3)在国内寻找国家名中医、知名中医专家、临床设计专家、临床研究资料统计专家等为“清瘟护肺颗粒”向中药新药转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

(4)负责沟通国省药监局、药品评审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

(5)负责组织撰写资料,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双方确定

(1)合作双方参与完成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前期研发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研发进度分期支付;

(3)乙方拥有“清瘟护肺颗粒”临床前研究相关资料的所有权,且拥有该产品后续开发产生的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4)乙方作为“清瘟护肺颗粒”药品注册证书申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单位,甲方作为该产品的献方人和合作方,乙方确保该产品上市后的宣传充分尊重并融合甲方元素。

(5)合作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予以泄露、公开发表或披露,保密信息包括:①与本项目有关的处方、工艺等各项技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②涉及本合同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战略、产品市场推广计划、市场信息、合作方名单、患者信息、合同及投标文件、分销网络、销售价格、营销计划及人力资源信息等)和商业秘密;③其他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非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陕西省中医医院)签订合作合同,通过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院内制剂集中配制中心”平台进行联合开发,旨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对公司的战略布局起到积极作用。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鉴于药物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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