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9证券简称:中京电子公告编号:2021-068
债券代码:124004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1年6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公司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17,980,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498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58,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8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7,881,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
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9,958,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9%;
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7,881,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
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9,958,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9%;
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127,881,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
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9,958,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9%;
反对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79证券简称:中京电子公告编号:2021-069
债券代码:124004债券简称:中京定转
债券代码:124005债券简称:中京定02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5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对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6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股票买卖情形,其余有103名核查对象存在股票买卖行为。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并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漏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