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分析(以歌尔股份为例)(歌尔股份 分拆上市)
今年以来,A股公司分拆上市持续活跃,当前已有逾百家A股公司发布分拆上市相关计划。分拆上市的子公司多聚焦于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机械设备等热门赛道,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成为A股公司分拆上市的主要目的地。
伴随着A股市场中多元化经营的公司逐渐增多、市场交易和监管环境逐步成熟,未来分拆上市的相关案例将继续增加,并成为资源配置、资产重组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分拆上市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分拆的合理性、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下面我们以上市案例来分享下常见的分拆上市常见审核问题。
歌尔股份分拆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一轮问题1:关于分拆上市、同业竞争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是上市公司歌尔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本次申报系歌尔股份将发行人分拆至创业板上市。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系歌尔股份唯一从事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 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并认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请发行人:
(1)说明本次申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相关规定。
(2)说明是否仅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或者仅以产品类型、产品用途、商标商号、生产基地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并结合关联企业与 发行人经营范围的重叠情况、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及上下游业务情况、客户和供应商 重叠情况等,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本次申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相关规定
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根据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实施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原规则执行。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歌尔股份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分拆子公司歌尔微至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根据前述规定,本次分拆上市仍适用《若干规定》。
本次申报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本次申报虽不适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但仍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相关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 年
歌尔股份于 2008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现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 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6 亿元 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歌尔股份审计报告,歌尔股份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7.06 亿元、12.81 亿元、27.59 亿元和 38.32 亿元,符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 定。根据歌尔股份及歌尔微相关审计报告,歌尔股份 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和 2021 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歌尔微的净利润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根据上表,发行人首次申报时及更新 2021 年度财务数据时,歌尔股份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歌尔微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符合上述条件。
(三)上市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 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 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根据歌尔股份及歌尔微相关审计报告,歌尔股份与歌尔微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资产的情况如下:
根据歌尔股份及歌尔微相关审计报告,歌尔股份与歌尔微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1-6 资产的情况如下:
因此,歌尔股份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歌尔微的净利润未超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歌尔股份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 有的歌尔微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歌尔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损害歌尔股份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歌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 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歌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 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中喜会计师针对歌尔股份 2021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中喜财审 2022S00281 号”《审 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 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 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 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歌尔股份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主要包括双 耳真无线智能耳机项目、AR/VR 及相关光学模组项目、青岛研发中心项目等,相关项 目具体情况如下:
注: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即电磁兼容性,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 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OTA(Over-the-Air Technology)即空中下载技术或空中升级技 术,是指通过移动通信的空中接口对终端设备中的数据及应用进行远程管理的技术;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即电磁波吸收比值,HAC(Hearing Aid Compatibility)即助听器兼容性,均系用以衡量天线电磁兼容性的指标;RF (Radio Frequency)即射频,指一种高频交流变化可辐射到空间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在300KHz-300GHz 之间
歌尔微是一家以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的半导体公司,上述项目涉及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不包括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相关产品。歌尔股份 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作为歌尔微的 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歌尔股份不存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歌 尔微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歌尔微作为一家以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的半导体公司, 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 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歌尔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歌尔微的 股份(通过歌尔股份持有的股份除外,下同)情况如下:
因此,歌尔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歌尔微的股份,合计未超过歌 尔微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歌尔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歌尔微的股 份,合计未超过歌尔微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此外,2020 年 9 月 29 日,歌尔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 1-9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该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歌尔股份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会导致歌尔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 歌尔微的股份合计超过歌尔微分拆上市前总股本 10%的情况;若该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全部行权,歌尔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将合计持有歌尔微股份 3,161.43 万股, 占歌尔微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5.43%,亦不会导致歌尔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持有歌尔微的股份合计超过歌尔微分拆上市前总股本 30%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歌尔股份主营业务包括精密零组件业务、智能声学整机业务和智能硬件业务,产品 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无线耳机、VR 虚拟现实、AR 增强现实、智能 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领域。歌尔微系歌尔股份唯一从事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 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本次分拆后,歌尔股份(除歌尔微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继续 专注发展除歌尔微主营业务之外的业务,进一步增强歌尔股份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同业竞争
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及其控股子公司系歌尔股份唯一从事 MEMS 器件及微 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歌尔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含歌尔微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歌尔微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分 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的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歌尔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歌尔集 团及实际控制人姜滨、胡双美作出的书面承诺已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一:与投资者保护 相关的承诺”之“(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披露。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歌尔微上市后,歌尔股份仍将保持对歌尔微的控制权,歌尔微仍为歌尔股 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拆上市不会额外增加歌尔股份的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上市后,歌尔股份仍为歌尔微的控股股东,歌尔微和歌尔股份发生的关联 交易仍将计入歌尔微每年关联交易发生额。歌尔微与歌尔股份及其关联方存在一定金额 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次分拆后,歌尔股份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歌尔股份 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歌尔股份利益。本次分拆后,歌尔微 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歌尔微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 调节财务指标,损害歌尔微利益。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分拆后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歌尔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歌尔 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姜滨、胡双美作出的书面承诺已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一:与投资者保 护相关的承诺”之“(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披露。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歌尔股份与歌尔微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 人员等方面均保持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歌尔股份与歌尔微 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其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五、发行人的 独立性”。
本次分拆将促使歌尔微进一步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继续与歌尔股份保持资 产、业务、机构、财务、人员方面的相互独立,增强业务体系完整性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证本次分拆后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歌尔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歌尔集团 及实际控制人姜滨、胡双美作出的书面承诺已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一:与投资者保护相 关的承诺”之“(十)关于保障独立性的承诺函”披露。
歌尔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 1-11 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对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歌尔股份与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 交易、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以及发行人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说明。
(八)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2020 年 11 月 11 日,歌尔股份披露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 告》,对公司筹划分拆上市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日,歌尔股份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歌尔股份本次筹划控股子公司歌尔微 分拆上市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及独立董事同意。
2021 年 4 月 22 日,歌尔股份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等,充分说明了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歌尔股份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本次分拆需履行的程序及已获得的批准 等进展过程,与本次分拆相关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等。
2021 年 11 月 9 日,歌尔股份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 事独立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 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核查意见》等,对上述可能对歌尔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进一步进行了说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歌尔股份披露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歌 尔股份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至创业板上市事项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12 月 29 日,歌尔股份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提示性公告》,对歌尔微上市申请材 料已获受理的事项进行了说明。
综上所述,歌尔股份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
(九)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董事会应当就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做出决议
2021 年 11 月 8 日,歌尔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做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综上所述,歌尔股份董事会已切实履职尽责,歌尔股份董事会已就所属子公司歌尔 微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若干规定》、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 1-13 力等作出决议。
(十)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歌尔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符合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关于歌尔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关于公司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的议案》
《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 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议案。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已逐项审议分拆事项,股东大会已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歌尔微 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歌尔股份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 营能力等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十一)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分拆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歌尔股份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上述分拆事项相关议案已经歌尔股份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本次分拆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十二)聘请财务顾问审慎核查、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履行以下职责:对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歌尔股份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歌尔股份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独立财 务顾问就本次分拆事宜进行核查,中信建投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 上市的核查意见》,就歌尔股份分拆是否符合相关规则、歌尔股份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了核查。中信建投具备保荐业务资格。
同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法律意见》,中喜会计师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出具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 核查意见》,中喜会计师具备相关证券业务资格。歌尔股份已将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就分 拆事项出具的意见予以公告。
(十三)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歌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营业务为微型电声元器件和消费类电声 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微型驻极体麦克风、微型扬声器/受话器、蓝 牙系列产品和便携式音频产品。而 MEMS 声学传感器是基于半导体材料、应用半导体 工艺技术的新型传感器产品,当时尚未量产。歌尔股份于 2008 年 5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当时主要产品的产销情况如下:
歌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资产系微型驻极体麦克风、蓝牙系列产 品和便携式音频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涉及的相关资产。
歌尔微是一家以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歌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综上所述,本次申报符合上市公司分拆相关规定。
二、说明是否仅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或者仅以产品类型、产品用途、商标商号、生产基地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并结合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的重叠情况、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及上下游业务情况、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等,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说明是否仅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或者仅以产品类型、产品用途、商标商号、生产基地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实际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 在差异,其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对比公司主营业务与上述关联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并结合公司 主营业务来源、主要产品及其技术工艺、工作原理及产品功能等方面与上述关联企业的 关系,以及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的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上下游业务情况等,综合分 析论证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分析详见本题回复“二、(二)结 合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的重叠情况、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及上下游业务情况、客 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等,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之相关内容。发行 人不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或者仅以产品类型、产品用途、商标 商号、生产基地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 竞争”之“(一)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主体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二)结合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的重叠情况、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及上下游业务情况、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等,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歌尔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来源
歌尔股份致力于服务全球科技和消费电子行业领先客户,主营业务包括精密零组件 业务、智能声学整机业务和智能硬件业务。微电子业务原属于歌尔股份精密零组件业务 之一。2019 年 12 月,歌尔股份首先以微电子业务资产包对其全资子公司潍坊微电子进 行增资,将微电子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转移至潍坊微电子,随后以潍坊微电子 100.00% 股权及荣成微电子 100.00%股权对歌尔微有限增资,从而完成了微电子业务重组,业务 重组完成后,发行人成为歌尔股份体系内唯一从事微电子相关业务的主体。歌尔股份与 发行人业务关系具体如下:
3、部分关联企业经营范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存在重叠或类似,但未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
发行人作为歌尔股份体系内唯一从事微电子相关业务的主体,是一家以 MEMS 器 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的半导体公司。歌尔股份的营业范围中包含“半 导体类”、“MEMS 类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存在一定重叠。发行人作为歌尔股 份控股子公司,其上述主营业务为歌尔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主营业务之一,因此歌尔股 份经营范围中包含“半导体类”“MEMS 类产品”具有合理性。此外,歌尔股份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
2019 年 12 月,歌尔股份已将微电子业务相关资产及人员整合至发行人,截至本问 询函回复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歌尔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其他从事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主体。
除歌尔股份外,部分上述关联企业存在经营范围中包含“麦克风”或“电子元器件” 的情形,该等企业亦并未实际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
4、发行人与部分关联企业存在上下游关系,但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
(1)发行人与部分关联企业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原因
歌尔股份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线较多且变化较快,为支持其多个产品线定制化、快速 化、低成本的需求,歌尔股份成立了注塑加工部门向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供定制化注塑产 品,智能装备部门向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供定制化的各类工装、定制化设备及配件。报告 期内,公司存在向歌尔股份及其部分下属子公司采购注塑件、定制化设备及相关工装、 设备配件的情况。因此,歌尔股份及其部分下属子公司系公司上游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包含部分消费电子行业企业,其主要产品包括有 线耳机、无线耳机、VR/AR、智能可穿戴产品、智能家居产品等,而公司的产品 MEMS 声学传感器、其他 MEMS 传感器和微系统模组广泛应用于上述产品中。因此,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其他企业系公司的下游企业。
(2)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
歌尔股份(包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中,精密零组件业务聚焦于声学、光 学、微电子、结构件等产品方向,主要产品包括微型扬声器/受话器、扬声器模组、触 觉器件(马达)、无线充电器件、天线、MEMS 声学传感器、其他 MEMS 传感器、微 系统模组、VR 光学器件及模组、AR 光学器件、AR 光机模组、精密结构件等;智能声 学整机业务聚焦于与声学、语音交互、人工智能等技术相关的产品方向,主要产品包括 TWS 智能无线耳机、有线/无线耳机、智能音箱等;智能硬件业务聚焦于与娱乐、健康、 家居安防等相关的产品方向,主要产品包括 VR 虚拟现实、AR 增强现实产品、智能可 穿戴产品、智能家用电子游戏机及配件、智能家居产品等。
发行人是歌尔股份旗下唯一从事 MEMS 器件及微系统模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 业,业务涵盖芯片设计、产品开发、封装测试和系统应用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为客户提 供“芯片+器件+模组”的一站式产品解决方案。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 MEMS 声学传 感器、其他 MEMS 传感器和微系统模组,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无线耳机、 平板电脑、智能可穿戴设备和智能家居等消费电子领域及汽车电子等领域。
MEMS 传感器工艺流程包括研发设计、晶圆制造、封装和测试包装,微系统模组 的工艺流程包括研发设计、封装仿真、封装组装、测试包装;发行人在芯片设计、产品 开发、封装测试等环节拥有了 MEMS 灵敏振膜的鲁棒设计技术、HSNR 电容式 MEMS 芯片设计技术等 24 项核心技术。发行人主要产品 MEMS 传感器、微系统模组工艺流程 及涉及的核心技术与歌尔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不同。
MEMS 传感器由 MEMS 芯片和 ASIC 芯片封装构成,其工作原理为:MEMS 芯片 把外界的物理、化学、生物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ASIC 芯片读取上述电信号并进行处 理、输出,从而实现外部信息获取的功能;微系统模组由 MEMS 芯片、IC 芯片及无源 器件等封装构成,可满足消费电子小型化、轻薄化、功能化、低功耗的需求。MEMS 传感器、微系统模组的工作原理和产品功能与歌尔股份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产品不 同,不存在替代性和竞争性。
除歌尔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外,上述其他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食品、餐饮、 房地产、教育、农业、机器人开发、虚拟现实软件、投资、自有品牌音响或耳机、贸易 等,该等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5、发行人与部分关联企业存在重叠供应商、客户,但具有商业合理性
(1)供应商重叠情况
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供应商重叠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 10:关于供应商及 主要原材料采购”之“三、说明向与关联方重合的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发行人与关 联方的采购是否独立、价格是否公允”。
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供应商重叠,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与歌尔股份等主要关联方主营业务不同,但同属于消费电子领域生产 厂商。在消费电子行业内,技术先进或细分领域供货能力较强的供应商相对集中,如消费电子领域大型芯片制造商英飞凌、国际大型膜类材料制造商 W. L. Gore & Associates 子公司戈尔(深圳)有限公司、国内消费电子领域大型材料供应商领益智造(002600.SZ) 子公司郑州领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先进精微电子零部件制造商和林微纳(688661.SH) 以及潍坊当地较大的线材类制造商智新电子(837212.BJ)等。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与歌尔股份等主要关联方向境外采购的比例较高,频繁的海外 进口对于供应链开发、付汇能力以及关务处理能力等要求较高,公司与歌尔股份等主要 关联方均选取了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肖克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电子行业 中较为知名且规模较大的国际贸易商进行合作,以应对消费电子产品迭代产生的需求变 化,降低海外进口产生的管理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供应商重叠具有合理性。
(2)客户重叠情况
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客户重叠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 9:关于客户集中度” 之“三、说明与关联方重合的客户收入金额、占比及涉及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关联方 与相关客户是否独立签署合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方式及是否独立、是否为一揽子销售, 重合客户向发行人及关联方的采购是否由同一部门负责,保证销售价格独立的有效措 施,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依赖于控股股东歌尔股份或其他关联方与客户的合作 情况”。
公司与歌尔股份存在重叠的客户,主要原因系消费电子下游客户重叠度较高。歌尔 股份致力于服务全球科技和消费电子行业领先客户,其主营业务覆盖面广,部分产品与 公司生产的 MEMS 声学传感器等均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行业企业,如 A 客户、B 客户、 小米等。同时,经销商如深圳讯达专注于消费电子行业,公司与关联方的经销商也存在 一定的重叠。
综上所述,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客户重叠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生产基地混同、共用商标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共用“歌尔”商号具有商业合理性,不会导致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1)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生产基地混同的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与歌尔股份存在互相租赁生产场所的情况。其中, 公司租赁歌尔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生产场所(含仓储场所)面积占公司生产场所(含 仓储场所)总面积的 25.70%。公司与歌尔股份签署租赁协议,独立使用相关租赁场所, 并通过如下方式确保生产基地符合独立性要求:
①物理隔离:公司及歌尔股份互相租赁房产片区清晰,各自区域之间已通过建立隔 断墙、严格划分进出口等方式进行物理隔离,各自生产基地边界清晰、互不干扰。
②门禁限制:公司及歌尔股份生产基地均已设置门禁系统,各自员工凭员工卡或人 脸识别进入,歌尔股份员工不具有进入公司生产基地权限。
③场所标识:公司及歌尔股份独立对各自租赁场所、相关员工进行管理,在各自区 域张贴、悬挂独立标识,使场所存在明显差异。
④生产流程隔离:一方面,公司及歌尔股份各自产线存在严格的物理隔离,双方独 立组织生产,不存在产线混同的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及歌尔股份产品存在明显差 异,其技术原理、生产工艺不同,因此生产流程完全独立,双方虽为上下游关系,但不存在公司生产的产品直接进入歌尔股份产线进行下一步生产的情形,双方均履行正常的 销售、采购及入库流程。
综上所述,公司与关联企业虽存在互相租赁生产场所的情况,但不构成生产基地混同。同时,公司亦不存在其他与关联企业生产基地混同的情况。
(2)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不存在共用商标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共用“歌尔” 商号具有商业合理性,不会导致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商标为,该商标系由歌尔集团无偿授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因涉及歌尔集团其他相同或相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该商标无法单独转让;根据歌尔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长期无偿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歌尔集团持有的“ ”注册商标,且未经发行人同意, 歌尔集团不得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得自行使用该授权商标。因此,发行人与歌尔集团不存在共用商标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歌尔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歌尔集团均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基于股权投资关系,该等企业共同使用“歌尔”商号,该情形在市场上较为常见,具有商业合理性。如前所述,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并不相同,共用商号不会导致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歌尔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歌尔集团、实际控制人姜滨与胡双美夫妇及其近亲属姜龙、姜迅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见招股说明书“附件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过程如下:
1、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08]613 号《关于核准歌尔声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歌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文件,核查歌尔股份上市是否已经满三年。
2、查阅了中喜会计师为歌尔股份出具的中喜审字【2019】第 1637 号《审计报告》、 中喜审字【2020】第 00513 号《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1】第 00196 号《审计报告》、 中喜财审 2022S00281 号《审计报告》以及中喜会计师为发行人出具的中喜审字【2021】 第 01678 号《审计报告》、中喜财审 2022S00155 号《审计报告》,核查歌尔股份是否符 合《分拆规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3、查阅了中喜会计师出具的中喜专审字【2021】第 00386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喜专审 2022Z00188 号《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歌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审查意见,歌尔股份、歌尔集团、姜滨、胡双美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了解歌尔股份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损害歌尔股份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4、登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检索歌尔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查阅了歌尔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核查其持股、任职情况。
6、查阅了歌尔股份相关公告文件,核查了歌尔股份最近三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重大资产购买情况。
7、查阅了歌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了解歌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情况。
8、查阅了歌尔股份关于本次分拆相关的决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核查歌尔股份是否履行决策程序。
9、查阅了歌尔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歌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等公告文件,核查歌尔股份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分拆出具的各 项承诺及书面说明文件。
11、查阅了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分拆出具的核查意见。
12、比照《若干规定》逐条分析本次分拆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3、取得了间接控股股东歌尔集团、直接控股股东歌尔股份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清单,查阅了歌尔集团、歌尔股份的审计报告以及歌尔股份相关公告文件,了解其合并报表范围,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填写的调查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企业情况进行了查询,确定了同业竞争核查主体的范围。
14、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核查, 结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对该等关联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MEMS”“微机电系统”“传感器”“微系统模组”“麦克风”等的进行重点关注。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存在重叠或相似经营范围的原因。
15、查阅了歌尔股份的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了解了歌尔股份的业务板块,以及各业务板块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应用;取得了歌尔股份、歌尔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出具的关于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主要经营产品、产业上下游情况的说明;结合歌尔股份营业收入规模,对歌尔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销售明细进行了抽查。
16、取得了上述主要关联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清单,对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的客户、 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与该等关联企业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原因,以及关联企业向重叠客户、供应商销售或采购的内容。
17、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查阅了歌尔股份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访谈了相关人员,了解了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核心技术、产品用途,了解了发行人主要产品与该等关联企业在工艺流程上和核心技术上的区别。
18、查验了歌尔集团与发行人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生产基地;查验了发行人独立性相关文件。
19、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姜滨、胡双美及其存在对外投资企业的近亲属姜龙、姜迅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申报符合上市公司分拆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或者仅以产品类型、产品用 途、商标商号、生产基地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结合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的重叠情况、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及上下游业务情况、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等,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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