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资讯 sddy008 2022-10-05 02:15 228 0

原标题: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0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2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形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2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结合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伍超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认真进行了自查和论证,据此确认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发行。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伍超群先生,伍超群先生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7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

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已累计投入29,505.22万元,本次发行拟投入的募集资金不含本项目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已累计投资的资金。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8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千禾味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截至本次发行前,伍超群先生持有公司37.09%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伍超群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伍超群先生签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伍超群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承诺,伍超群先生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伍超群先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伍超群先生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并由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董事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签署有关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一切文件;

(4)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5)授权董事会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进程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酌情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

(8)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10)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务;

(11)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

关联董事伍超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决定对73名激励对象授予459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刘德华、徐毅、何天奎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刘德华、徐毅、何天奎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随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事宜完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以及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的完成,公司总股本发生了变化,应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涉及股东大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1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22日以书面和电话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2月2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红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监事会对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认真进行了自查和论证,据此确认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案。公司监事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伍超群先生,伍超群先生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7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

在本次监事会召开前,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已累计投入29,505.22万元,本次发行拟投入的募集资金不含本项目在本次监事会召开前已累计投资的资金。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8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千禾味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编制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截至本次发行前,伍超群先生持有公司37.09%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伍超群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伍超群先生签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伍超群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承诺,伍超群先生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伍超群先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伍超群先生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用作其他用途,并由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随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事宜完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以及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的完成,公司总股本发生了变化,应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2022年2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6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伍超群先生,伍超群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伍超群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伍超群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股票发行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二)2022年2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三)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与伍超群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伍超群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5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1月和伍学明共同创建恒泰实业,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是眉山市第二、三届人大代表,眉山市第三届政协常委,四川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除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职务之外,伍超群先生最近五年无其他任职情况。

伍超群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2月23日,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伍超群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伍超群

签订时间:2022年2月23日

(二)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甲方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

(三)认购方式与支付时间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支付时间: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乙方应按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本次以现金认购的甲方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甲方回购;该等股份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限售期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如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募投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扩充公司主要产品产能、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在主要区域的市场影响力,巩固和提高公司行业地位,增强市场影响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提升公司业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历史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过去12个月未与控股股东发生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因此,伍超群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伍超群先生,伍超群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伍超群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定价机制公允、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将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伍超群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8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制定或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监事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订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优先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总股份数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总股份数扩张与业绩增长相匹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公司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七)其他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1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

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3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先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假设本次发行数量按照上限51,314,945股进行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预计由37.09%增加至40.89%,将触发要约收购。伍超群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伍超群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况下,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能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先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798,782,158股,伍超群持有公司296,300,736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51,314,945股,伍超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本次发行完成之后,伍超群将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40.8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伍超群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5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1月和伍学明共同创建恒泰实业,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是眉山市第二、三届人大代表,眉山市第三届政协常委,四川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预计由37.09%增加至40.89%,将触发要约收购。伍超群已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伍超群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况下,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能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4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随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事宜完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以及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的完成,公司总股本发生了变化,应相应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上事项具体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

为满足公司以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农产品及农副产品的种植、收储、加工、经营;游览景区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

二、变更注册资本

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事宜完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各期应予回购注销的股票已注销完毕),以及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的完成,公司总股本由2019年4月的32,620万股增加至798,782,158股,公司据此变更注册资本为798,782,158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

以上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需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2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7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anhe Condiment And Food Co.,Ltd.

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城南岷家渡

法定代表人:伍超群

注册资本:32,62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207311690E

成立日期:1996年1月31日

上市日期:2016年3月7日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进出口业务(凭备案文书经营);农副产品种植、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8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伍超群,董事刘德华、徐毅、何天奎、伍建勇,独立董事罗宏、何真、车振明。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杨红,职工监事刘利彪,监事郑鸥。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4人,分别是:总裁伍超群,副总裁徐毅,财务总监何天奎,董事会秘书吕科霖。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5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7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核实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73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7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7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57元的50%,为每股9.7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48元的50%,为每股9.74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授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须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则其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可以反映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定向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定向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期限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9.87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2年3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测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4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令)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制了本公司于2018年6月募集的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3号文核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发行了3,56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798,6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6月26日到位,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8CDA10516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设立了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55,354,792.01元,累计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556,675.88元,转入公司基本户金额为人民币483.87元,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见本公告附表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置换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1,000.00万元置换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8CDA10550)。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与实际投资金额之间存在64.52万元差额,公司以自筹资金予以补足。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见本公告附表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及其附注。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公司前次发行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现金管理额度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即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的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4亿元(其中子公司不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调整为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4亿元(其中子公司不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有保本承诺的现金管理产品及国债逆回购。

2019年4月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5月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4亿元(其中子公司不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有保本承诺的现金管理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自该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批准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购买、相关合同签署以及相关文件办理,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跟进;审计部负责监督和审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138,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及国债逆回购,累计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556,675.88元。所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均到期,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无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九、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附表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根据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年产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达产后年净利润19,253.09万元,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0.60%,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为7.73年。上表中,实际效益和承诺效益均以净利润为口径统计,承诺效益为项目达产后年净利润;

注3:公司年产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10万吨/年酿造酱油生产线已于2019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产生效益;第二期10万吨/年酿造酱油生产线和5万吨/年酿造食醋生产线已于2021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产生效益。根据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截至2021年末累计预计净利润21,587.92万元,预计2023年项目达产,当年可实现净利润19,253.09万元。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截至2021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22,025.74万元,超过了公司预计的该项目截至2021年累计净利润。因此,该项目实现效益符合公司预期。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7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2月23日,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伍超群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2月23日,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伍超群先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伍超群

签订时间:2022年2月23日

(二)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59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甲方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8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

(三)认购方式与支付时间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支付时间: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乙方应按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本次以现金认购的甲方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甲方回购;该等股份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限售期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如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伍超群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19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即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

2、本公告中公司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

3、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均为预估和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该等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2022年9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15.59元/股,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上限8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131.49万股,本测算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该发行股票数量仅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798,782,15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在预测每股收益时,未考虑股份回购和库存股的影响。

7、假设2021年公司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1年截至三季度保持相同增速,即分别同比减少41.09%、40.19%;假设2022年实现的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0%、10%、20%三种情形。

8、为简便计算,假设2022年全年不实施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注:上述每股收益的计算系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出现下降,即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虽然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但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利润增长幅度将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因此,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1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有利于提高该项目的建设进度,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有利于提高该项目的建设进度,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专业从事高品质酱油、食醋、料酒等调味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年产60万吨调味品智能制造项目,该项目以现有业务为基础进一步延伸,在人员、技术和市场储备方面均具有良好基础。

(一)技术储备方面

通过20多年积累和技术创新,公司掌握了一批核心技术并取得多项专利。公司建立了组织结构完善、技术管理严谨、研发方向准确、仪器设施配置高端的研发中心,酿造研发技术深厚。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的同时,也十分注重与外部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公司将把长期积累的技术工艺应用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中,进一步提高产品品质、丰富产品品种。公司雄厚的技术实力将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此外,公司已先后进行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年产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的投资建设,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并聚集了一批懂技术、敢创造的项目实施人才,有利于保障本项目顺利推进。

(二)人员储备方面

公司组建了一支优秀、专业的管理团队,拥有一大批在调味品行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与研发人才、专业制造人才和营销人才。公司董事长、副总裁等中高层以上的人员,均有10多年以上的调味品领域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行业技术素养,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把握能力,有能力领导公司继续保持长期健康、稳定的成长。

(三)市场储备方面

公司的千禾商标是四川省著名商标,千禾牌酿造酱油、食醋为四川省名牌产品。经过多年持续的渠道建设与开拓,公司已具有一套成熟的销售运营体系。公司成立了零售事业部、餐饮事业部等核心职能部门,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涵盖了KA超市、主要地方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多类购物场所。与此同时,公司也在积极推进电商渠道建设,巩固与天猫、京东等现有平台合作的领先优势,也积极开发其他互联网络营销平台,继续强化电商运营能力,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线上业务加速发展。

此外,公司充分认识到市场营销为品牌推广带来的积极作用,严格制定品牌传播策略,对成熟市场、已覆盖市场和潜在市场实施差异化的品牌传播策略,结合空中媒体、地面媒体、移动终端媒体、卖场宣传等方式进行精准营销。公司成熟的营销体系以及具有创新性的品牌营销推广模式有助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为公司产品提供良好的营销渠道,巩固并持续占领市场份额,增强公司在调味品市场的竞争力,进而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市场基础。

六、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公司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并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利润率。公司将继续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工作,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三)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关注公司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制定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分红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努力提升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超群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0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截至本次发行前,伍超群先生持有公司37.09%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伍超群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伍超群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伍超群已在相关股份认购合同中的承诺,伍超群先生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伍超群先生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伍超群先生免于发出要约。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22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

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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