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股票(福建高速)

观点 sddy008 2022-08-17 09:23 16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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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福建省的高速公路有哪些

G15 沈阳-海口高速公路 沈海高速

G1514宁德-上饶高速公路 宁上高速

S1521沈海高速福州连接线 福州连接线

G1501福州市绕城高速公路 福州绕城高速

S1531福州机场高速公路 福州机场高速

G25长春-深圳高速公路 长深高速

G3北京-台北高速公路 京台高速

S0311浦城-建宁高速公路 浦建高速

G70福州-银川高速公路 福银高速

S10莆田-永定高速公路 浦永高速

G72泉州-南宁高速公路 泉南高速

G76厦门-成都高速公路 厦蓉高速

S35福州-诏安高速公路 福诏高速

S30厦门-沙县高速公路 厦沙高速

S2513蛟洋-上杭连接线 蛟上高速

福建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表1: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收费的收费标准

车型吨、座位界定

收费费率

(元/车公里)

货    车

客   车

福厦漳罗长

福银

福宁

罗宁

漳龙

福州机场

漳诏

一类车

2吨以下

(含2吨)

7座以下

(含7座)

1

0.55

0.60

0.50

二类车

2吨—5吨(含5吨)

8—19座

2

1.10

1.20

1.00

三类车

5吨—10吨(含10吨)

20—39座

2.8

1.54

1.68

1.40

四类车

10吨—15吨(含15吨)

及20英尺集装箱运输车

40座以上

(含40座)

3

1.65

1.80

1.50

五类车

15吨以上及40英尺(含同时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运输车

3.5

1.925

2.10

1.75

表2: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

车 货 总 重

费      率

备 注

正 常

装 载

10吨以下

(含10吨)部份

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

10吨以上至40吨(含40吨)部份

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

超过40吨部份

按0.045元/吨公里计收。

超过

公路

承载

能力

超30%以下

(含30%)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车辆的线性递减费率计收,超过部分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收。

禁止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者按国家治超规定处理。

超30%以上

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说明:

(1)车货总重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重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3)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①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②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③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4)其他

①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闽政〔2006〕44号)规定,承运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车型分类减征车辆通行费。

②对予以免(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载货汽车(军队运输装备车辆除外)行驶高速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③对行驶高速公路拒缴、逃费的车辆,按照全程计费金额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④我省高速公路于2007年5月20日16时起对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若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载货类汽车仍按《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表1)计征通行费。

福建高速是怎么收费的

福建

自2007年5月20日起,福建省泉厦、福泉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计重收费范围

凡根据国家、福建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

二、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三、计重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经审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运输特殊货物的除外)。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四、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经验:878点

头衔:副总级

离升级:1122点 客老( 2007-5-24 10:07:00 ) 说:

四川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联网高速公路成渝路四川段、达渝路四川段、成绵路、绵广路、成雅路、成乐路、成南路、南广路、广邻路、遂回路、内宜路、宜水路、隆纳路、成都绕城路全部收费站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车货总重量)行驶计重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费率计算确定:

1、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

2、桥梁和隧道收费基本费率为0.65元/吨·公里。

3、广元瓷窑铺至棋盘关段基本费率为0.04元/吨·公里。

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以及大于40吨的车辆,其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试行期间对正常装载的货车暂给予20%车辆通行费优惠。

(二)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认定车货总重量,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

1.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及超过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特殊车辆的收费

(一)客货两用车和集装箱车辆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集装箱车辆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30%)的按应收通行费的70%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以上的按照普通货车计重收费。

(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以行驶证标注吨位按原车型分类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鲜活农产品运输和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免缴通行费的货车正常装载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实施计重收费。

(四)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高速公路道口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对称重量结果有异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经验:878点

头衔:副总级

离升级:1122点 客老( 2007-5-24 10:23:00 ) 说:

重庆:

从6月1日起,重庆高速公路将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计重收费后,正常装载车辆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除了常规的0.08元/吨公里这个基本费率外,重庆还根据不同的货车车型,制定了不同的计重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多轴大型货车,将得到更多的优惠。

具体标准

1、未超限车:

20吨(含)以下货车,按基本费率计费。

超过20吨不足40吨的货车,所装货物中20吨(含)这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以上到40吨(含)这部分,按线性逐步递减收费标准,

最低标准为基本费率的50%,也就是0.04元/吨公里。

核载超过40吨的货车,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20吨以上到40吨(含)这部分,按线性逐步递减收费标准到50%,40吨以

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

2、超限车:

车货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

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部门特别提醒,按规定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超限30%以上的部分,也得按普通货车超载的标准加收通行费。

年票车超限超30%要缴费

缴纳了主城路桥年票的货车,行驶在内环高速路上,如超载该怎么计费?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解释,这些货车如是正常装载,且通行在年票范围的高速公路内,免费通行。如超限30%(含)以内,也可免费

通行。但是,超限超过30%,那么超过30%那部分,需按提高后的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

市交委官员特别强调,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计算超载部分的通行费,超载部分货物都必须卸载。并且,要接受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福建出高速路口要通行证不

不要。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根据福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规定到高速路口不需要通行证。福建辖区内各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离厦查验点不再查验登记码和《疫情防控通行证》,继续执行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查验及测量体温等管控政策即可通行。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路地协作的原则。第四条 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高速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七条 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段长应当定期巡查路线,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防护第九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前,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投入运营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和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第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焚烧垃圾;

(三)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四)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弃土弃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与高速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高速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照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广场明显位置悬挂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价目牌(表)、收费告示牌、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并张挂当班收费员工号、照片。第六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保持收费车道的良好秩序。

高速公路稽查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第七条 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收费车型、行驶里程、费率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缴、抗缴、逃缴。

通行费收费单位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收费车型,根据国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界定。第八条 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凭通行卡入出高速公路收费车道,不得损坏、丢失通行卡,禁止无卡、强行通过,禁止从其他通道出入高速公路。第九条 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赔偿。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车型、费率全程计费:

(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的;

(三)反向行驶的;

(四)U型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通行卡的;

(六)使用假冒免费牌证的;

(七)出入口车牌号、车辆不一致的;

(八)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

(九)其他无法认定行驶里程的。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军事车辆;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执行紧急救护、救火、防汛等抢险任务的车辆;

(三)执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车辆;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对收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行缴纳通行费,驶离收费车道,方可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高速公路稽查机构申请复核。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收费票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和分级核算管理。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费区、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进行稽查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阻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车辆,应当责令其驶离车道接受处理;对阻碍收费车道正常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拖移;对拒不缴清费额,又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车辆。第十六条 对入口取卡、出口不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按照全程计费金额补缴通行费,并处以全程计费金额2-3倍的罚款:

(一) 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的无卡车辆;

(二) 换卡逃费的车辆;

(三) 假冒免费牌证的车辆;

(四) 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伪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伪造的通行卡,处以全程计费金额3倍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征、停征、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通行费的;

(二)擅自在收费车道设障阻碍车辆通行的;

(三)平调、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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