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互认基金(中港基金互认)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港基金互认,以及中港互认基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是中港基金互认?
- 2、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是什么意思
- 3、认购基金的确认时间?
- 4、中港基金互认 3000亿巨资抢滩哪些洼地
- 5、如何评价中港基金互认
- 6、关于中港基金互认问题,怎么才能买到香港的基金呢?
什么是中港基金互认?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注册地在境外并受注册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其基金产品。所谓互认,就是两地都认可对方基金品质,从而境外的优秀基金可以在境内公开募集,在境内注册并受监管的优秀基金同样有机会在境外公开募集。
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是什么意思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将于7月1日起正式展开,中国证监会也在受理申请前一日就基金互认安排下的常见问题做出解答,包括24个问题,对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各方面细节做出解释。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两边市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有意在香港出售的内地基金需满足的要求包括基金是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运作;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须已成立一年以上;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及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中国证监会解释指,初期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暂不纳入互认范围,内地互认基金若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基金管理人需要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履行适当程序并报备中国证监会。
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而香港一般不收或收取固定赎回费用,对于这一差异,中国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中证监会指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销售机构也可以向其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
同样,有意在内地市场出售的香港基金需满足六方面要求,即在香港注册的公募基金(即持有证监会九号牌),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港元;不得以中国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及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不得超过50%。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细节解释进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请资产规模是指基金在申请试点时的规模。同时,在基金互认初期,中国证监会将不会限制每家基金申请互认基金的数量,原则上满足条件均可申请。
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原则上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并使用简体中文。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
在具体申购、赎回方面,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此外,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由于基金互认计划要求香港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比不得超过50%,中国证监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披露。若超过50%,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认购基金的确认时间?
认购基金的确认时间为T日15点前的申购申请一般T+1个交易日确认,T+2个交易日可查询确认结果,节假日及周末为非交易日。(QDII基金一般T+2确认)
对于中港互认基金的申购申请,T日申请,T+2日确认,T+3日可查询确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中港互认基金的交易日为大陆和香港的共同交易日,仅有一方开市不计为中港互认基金的交易日。
一、认购基金的优势和风险
1、优势:招聘期间基金净利润一般较低,成本方面较低,该基金具有相当大的潜力,基金收益上限也非常高。预约基金的优势表现在前期的成本优势上
2、风险:后续趋势无法判断,容易预约后期投资风险。另外,基金的建设期间长,建设期间没有收益。
二、基金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基金四大类。
中港基金互认 3000亿巨资抢滩哪些洼地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将于7月1日起正式展开,中国证监会也在受理申请前一日就基金互认安排下的常见问题做出解答,包括24个问题,对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各方面细节做出解释。
基金互认的初始投资额度为两边市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下同),有意在香港出售的内地基金需满足的要求包括基金是根据内地的法律法规及其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运作;基金是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须已成立一年以上;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及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
中国证监会解释指,初期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暂不纳入互认范围,内地互认基金若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基金管理人需要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产生的风险,履行适当程序并报备中国证监会。
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而香港一般不收或收取固定赎回费用,对于这一差异,中国证监会表示,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中证监会指出,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销售机构也可以向其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
同样,有意在内地市场出售的香港基金需满足六方面要求,即在香港注册的公募基金(即持有证监会九号牌),成立一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港元;不得以中国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以及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不得超过50%。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细节解释进一步指出,香港基金申请资产规模是指基金在申请试点时的规模。同时,在基金互认初期,中国证监会将不会限制每家基金申请互认基金的数量,原则上满足条件均可申请。
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原则上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并使用简体中文。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
在具体申购、赎回方面,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此外,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由于基金互认计划要求香港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比不得超过50%,中国证监会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披露。若超过50%,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如何评价中港基金互认
中国在四年前做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时候,就提出了加快推进人民币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在金融改革里面明确提出,是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眨眼到了2015年,也是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政府突然发现大事不好,之前偷懒没赶上进度! 于是基金互认,沪港通,深港通等刷刷齐来。
(突然就有了小时候不好好读书,期末考前临时抱佛脚挑灯夜读的即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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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基金互认好啊,中港基金互认好~境内外投资有渠道~资本市场开放程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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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来解(tu)读(cao)一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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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基金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这个条款很明确,开曼、BVI等地注册的基金请默默退下。私募基金请乖乖走开。
(二)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
1. 转授管理职能的情况太尼玛多了,哪些情况可以被接受?
A. sub-manager和sub-advisor可以接受吗?
-不可以!
B. 香港基金管理人虽有sub-advisor,但fund manager可以全权决策是否采用advisor建议,可以接受吗?
-应该不可以。因为实际情况是很多fund manager找一个offshore advisor是出于税务等其他因素考虑,advisor的建议manager闭眼全盘接受。
C. 香港基金管理人A转授给美国B公司,美国B公司再把职能转售给香港C公司,可以接受吗?
-尼玛这转来转去是有病啊有意思吗。但是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D. 基金有部分是香港基金管理人管理,还有一部分是在海外管理,可以接受吗?
-目前应该不行。
E. 把基金中后台业务委托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可以吗?
-可以啊,人家都说了嘛”投资管理职能“还在香港即可。
然后啥叫”重大处罚“啊?香港证监会对大陆来港注册基金要求是三年内没有“major regulatory action",是”action“,不是”punishment“哦!也就是说你被证监会出过warning letter,停业整顿啥的都算。那你个”重大处罚“到底是”action“还是”punishment“呢?中文表达不严谨分分钟出bug啊。。。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香港公募基金均满足以上要求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常规“的定义根据香港证监会的UT Code Chapter 7即可。
并且根据香港而非大陆定义,股票型就是股票投资70%,债券型就是债券投资70%的基金,剩下就是混合型。
然后……大bug来了!你没有看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真的是ETF!你好意思把ETF摆上来,好不好意思给我解释一下ETF怎么个互认法?!由于目前资本市场种种限制,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均走不通,那么唯一希望是cross-listing。但虽然中国的基金可以来香港做listing,香港的没法去大陆做listing啊。
因为据说一开始互认条例草稿阶段,双方做了个统计,发现大陆满足要求基金有850支,香港只有40多支,太丢人。然后就用各种办法把香港这边满足要求的基金扩充到100支。其中一个办法估计就是把ETF也算上吧……这不是逗我玩吗?律所们说,请问中国证监会去,我们也不知道……
(五)基金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
请问2亿元人民币资产规模的时间截点是啥时?2014年12月31日还是申请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一贯作风,14年12月31日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申请日,估计有一批基金赶在那之前猛注资以满足要求了……
然后啥叫”内地市场“啊?明明就该定义为“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嘛。。H股不算在“内地市场”;基金份额中QDII部分不算在“内地市场”中。
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全部要用大陆证监会读得懂的简体中文):
(一)申请报告;
传说中的“红头文件”,没法律效益的cover letter一封。很好地保留了中国特色。
(二)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据说香港的trust deed从来都是英文版,木有中文翻译的。这下翻译公司爽了……
(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五)基金代理人及代理协议;
(六)基金及管理人、信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听说大陆律所做dd时候还有phone interview?
有些文件虽然只是繁体中文翻简体中文,但是要符合大陆人阅读习惯,工作量不会很小哦……比如,在大陆有多少人知道“核数师”是什么鬼?其实人家是“审计师”啦~~
本来互认嘛,条款应该对等。但事实是,香港证监会允许大陆基金只提供简体中文的材料,而大陆证监会要求香港基金把英文、繁体中文统统翻译成简体中文……充分体现了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嗯,只是中国的一部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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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反映的信息截止于2015年5月30日,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欢迎大家吐槽。
关于中港基金互认问题,怎么才能买到香港的基金呢?
你可以去香港开个户,就可以买到香港的基金和股票; 关于中港基金互认问题,应该是更加简单方便,不用去香港就可以买到香港的基金
关于中港基金互认和中港互认基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