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服务热线96199(吉林省高速)

资讯 sddy008 2022-08-12 22:46 2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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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深高速途经哪些城市

长深高速沿线经过长春、双辽、康平、彰武、阜新、北票、朝阳、凌源、承德、唐山、天津、黄骅、滨州、东营、青州、临朐、临沂、连云港、灌南、淮安、天长、南京、溧阳、宜兴、湖州、杭州、金华、丽水、南平、三明、梅州、龙川、河源、惠州、深圳等城市。

长春—深圳高速公路,简称长深高速,又称长深高速公路,中国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G25,连接吉林省长春市和广东省深圳市的高速公路,途经吉林、内蒙古、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11个省区市。

长深高速公路大岭至双辽段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重要组成部分。此段高速公路连接已建成的长深高速公路与大广高速公路并汇处的大富互通,基本实现长深高速公路全线贯通,成为吉林西部地区第二条快捷的进关出海通道,是吉林省入京的第二大通道,较京哈高速公路缩短30公里。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使 用第五条 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第六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第七条 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八条 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 养 护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第十六条 养护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示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七条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 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第九条 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第十一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石、取土和破坏植被行为。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或损坏路面。第十四条 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公路费。第十五条 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省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河道防洪建筑物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因改建、扩建高速公路需要拆除控制建筑区内的临时建筑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巡视,及时排除各种险情,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第三章 运政管理第十八条 为高速公路运输服务的公用型客(货)站场应当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总量、结构和客(货)站场、车辆维修及其他运输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以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必须具备调整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营运。

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按照车辆级别实行差别运价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养护、维修高速公路、保持路面整洁、构造物和设施完好,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养护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当班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交通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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