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借壳上市?还有借壳上市和原始股得区别?还有就是创业板的公司可以借壳么?借壳上市的流程是什么?(借壳上市的意思)
1 ►1月16日,中联重科公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联高机,通过与路畅科技进行重组的方式实现在深交所上市。路畅科技则公告,将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中联高机100%股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构成路畅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路畅科技已于16日开市起停牌。中联高机拟借壳上市。
2 ►中航电测(300114.SZ)1月11日晚公告,公司拟以向航空工业集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成飞集团100%股权,公司股票自今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成飞集团拟借壳上市。
3►12月21日,证监会召开党委会议,会议上提出,落实好已出台的房企股权融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借壳”已上市房企,允许房地产和建筑等密切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涉房重组。
4►境外,1月12日,APOLLO出行(http://0860.HK)公告称,拟以20.23亿美元收购威马控股旗下WM Motor(威马汽车),并将通过0.55港元/股配发288亿股的方式进行结算。
威马汽车拟借壳上市。
2023年伊始,多则“借壳上市”境内外消息接踵而来,一改往日低交易量状况。“借壳上市”在资本市场吸睛的表现,是否是接下来融资交易的主要方式?因此,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有关借壳上市的相关知识。
一、借壳上市的概念简析
(一)借壳上市是更严格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有两套:1)第12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满足一定财务标准(资产总额占比、营业收入占比或资产净额占比);
2)第13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满足一定财务标准(资产总额占比、营业收入占比或资产净额占比)。从财务标准上看,第13条的标准高于第12条。
参考上交所2012年颁布、现已失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中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
可见,按照规定借壳上市指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这一情形,因此可以说借壳上市是更严格的一种重大资产重组。
(二)借壳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一种类型
从交易上看,借壳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一种类型,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中出现,具体如下图:
二、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一)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是:除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重组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的规定,借壳上市在相关数据的计算上执行如下原则: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借壳上市中,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应当已在上市公司收购人控制下连续3年持续经营,且在此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要的法规依据
部门法律规定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证监会《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颁布)》(以下简称“《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颁布)》(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三)具体标准
情形法律法规具体内容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①至第④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款的下列条件(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符合各版块的定价原则(1)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科创板(《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第6条)、创业板(《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21条):
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注: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重组标的行业属性-主板无要求重组标的行业属性-创业板①《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21条、《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18条:②《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21条③《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0条①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②对协同效应无强制要求,仅需充分说明和披露是否具备。
③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重组标的行业属性-科创板《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7条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注:协同效应是指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一)增加定价权;(二)降低成本;(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四)加速产品迭代;(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六)获得税收优惠;(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重组标的的财务指标-主板(《首发管理办法》第26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重组标的的财务指标-创业板《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0条;,《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1条;①标准一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B.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C.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②标准二,适用于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B.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重组标的的财务指标-科创板《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0条、《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1条①标准一:
A.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B.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②标准二,适用于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A.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B.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创业板、科创板对重组标的尚未盈利的特别规定《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2条、《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2条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该部分股份;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重组标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各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三、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监管规定历史沿革回顾我国对于借壳上市监管政策的演变,自90年代借壳上市逐渐在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以来,早期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仅仅规定了一些大体的方向,直到2011年,证监会对于借壳上市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日期法律法规具体变动2011年9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界定了借壳上市的有关标准,简化了审核环节2012年1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规定了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11月《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在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认可了兼并重组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规定: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2016年9月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借壳上市的标准认定进行完善,资本市场迎来了“史上最严厉借壳新规”,确定了对于并购重组市场从严监管的基调额。这也使得行业内对于借壳上市业务持非常审慎的态度,2017年全年成功借壳的案例并不多,且可复制性低。2018年2月《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了对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并购重组的项目加强监管,企业在IPO被否决后至少应运行3年才可筹划重组上市。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均不允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借壳重组上市)进行配资2019年6月创业板正式放开借壳限制,不过借壳主体需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2019年10月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再次允许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2020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22年12月2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借壳”已上市房企,允许房地产和建筑等密切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涉房重组。加快打造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