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江苏扬州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扬州物价举报)

资讯 sddy008 2023-02-22 15:47 266 0

2022年,江苏省扬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省市场监管局“双稳双提”、市市场监管局“和谐、有序、高效”市场监管目标,以服务经济发展、规范价格秩序、保障改善民生为抓手,持续加强涉企领域、民生领域、重点领域价格监管,查办了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有效净化了扬州价费环境。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向社会公布一批2022年度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管理的3个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3个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公示中标明装修管理费100元/户,交房时缴纳。经查,当事人在检查时段内共收取装修管理费17160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予退还违法所得116600元,并给予罚款3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以100元/户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属典型的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

此案的办理,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提醒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守住法律底线,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宝应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未如实公示公共水电费分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住所及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该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情况予以公示,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2022年8月15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住所及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检查,经核算,当事人公示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失实。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关注,是市场监管部门价格监管重点领域之一。实行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公示,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社会的一项有效措施。在此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包容审慎”和“查处与规范并举”监管原则,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达到检查一家单位、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三、广陵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提供转供电服务收取电费价格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0.8元/千瓦时至1.2元/千瓦时(含公共能耗费等)的定额电价标准向终端用电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电费合计297182.98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电费297182.98元,并给予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降低工商业电价是国家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关系市场主体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2018年以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力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目前,在转供电环节仍然存在政策传导的堵点和断点,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通过此案的查办,能有效引导全市转供电主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收费行为,诚实守信经营、依法依规收费,确保扬州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正规有序。

四、邗江区某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虚构原价案

案情简介

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培训收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报名现场用宣传戗牌对其提供的培训服务进行宣传,宣传称“原价980元,现价一折起……”。同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节点宣传“名额仅剩**名”,宣传培训服务销售状况,以营造培训课程销售火爆现象。经查询当事人订单交易系统,未发现以“原价980元”成交的历史交易记录。同时比对订单销售进度,其宣传的“名额仅剩**名”与实际销售状况明显不符。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诚者,信也;信者,诚也。”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守信。经营者虚构商品原价,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打折享受到了优惠,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经营者对培训服务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营造培训服务销售火爆的假象,制造紧张感与稀缺感欺骗消费者。

该案的查办,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宝应县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2020-2021年度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查时段内自立项目收取一次性使用灭菌硅橡胶外科手套费用、扩大范围收取一次性止血带费用、重复收取14*17吋医用干式胶片等费用,共计47542.5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7542.50元,并给予罚款14262.7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服务收费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群众一直反映强烈。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秉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原则,不断整治和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

该案的查办,有力保障了群众对医疗收费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帮助患者减轻了就医看病负担,提升了群众看病就医的满意度。

六、某电商平台内扬州某公司虚构商品划线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分发的监测信息,信息载明某电商平台内母婴幼儿用品经营者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双十一”期间价格异常变动,涉嫌以虚假价格欺骗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商品介绍网页同时标注了商品的零售价和划线价,其中零售价是当事人根据原料成本、人员运营成本、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综合考量设定,而划线价是当事人根据零售价按照优惠折扣反向推算确定,属未实际成交过的虚构价格。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价格是市场交易关键所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实利益,消费者有对价格确切了解的权力。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往往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很多商家经常推出优惠折扣活动,尤其喜欢用较大字体标出划线价和现价形成直接对比,刺激消费者购买欲。

通过此案的办理,能警示众多经营者,价格欺诈虽能迅速获利,但欺诈行为迟早会被发现,受到行政处罚后,企业信用记录还会有污点,得不偿失。

七、仪征市某超市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大米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30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仪征市某超市销售的东方邮珠生态米(10kg)标示价格与销售价格不一致”。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26日开业起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经营场所标示东方邮珠生态香米10kg销售价格为45元/袋,但实际销售价格45.90元/袋;2022年4月27日起,因东方邮珠生态米(10kg)进价上涨,当事人调整实际销售价格55.00元/袋,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标示销售价格仍为45元/袋。经核算,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价款805.6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5.60元,并给予罚款2819.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在仪征市出现核酸检测阳性病例,引发部分群众抢购生活必需品之时,当事人在长达5个月时间内未主动发现“商品标示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的问题,性质恶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从严从快办理该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吴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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